平时单位在给纳税人按月计算工资时是无法确定较终的税额的,因此只能采用预扣预缴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一套非常精美的累计预扣法来实现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得税的预扣预缴.
单位给自己的雇员发放工资采用累计预扣法展开了具体的分析和讨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新的综合所得税制下,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按年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适用年度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税。只有到了年度终了,才可以真正确定纳税人综合所得需要缴纳的准确个税金额。平时单位在给纳税人按月计算工资时是无法确定较终的税额的,因此只能采用预扣预缴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一套非常精美的累计预扣法来实现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得税的预扣预缴。黄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在预扣预缴的情况下,必须先确定一个纳税人的扣税基数。这个基数的税收称谓叫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个数是一个累计数,如果在1月算,就是累计到1月31日的金额,如果在2月算,就是累积到2月较后一天的金额,如果在3月份就是累计到3月31日的金额。这里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也必须逐月计算,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月份数计算,不能一下子直接减掉年度费用六万元。如果发生年度中间就业、之前月份未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相关情况后,可按自然月份计算。
2、确定好扣税基数后,再由税法为大家规定一个统一的扣税率。这个预扣税率在累计预扣法下直接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表1,也就是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当然这个税率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用基数去对照税率表,查到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用扣税基数乘以对应的扣除率,再减掉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计算出累计需要预扣预缴的个税。实际计算时,每月计算都是逐月算,1月份算1月份的,2月份算1月和2月累计的,3月份算前三个月累计的。以3月份为例,计算出3月累计扣税金额后,要减掉累计减免税额,再减掉已经累计预扣预缴的税额。也就是: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4、如果中间计算的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经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举例1】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以职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免税收入、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下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扣基数),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比如1月份实发张三工资15000元(不考虑2019年1月所发放的是归属于哪个服务周期的工资),没有免税收入,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当月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2000=6000元,对应税率为3%
应纳税额=6000×3%=180元。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80元,理论上来讲,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后发工资就可能会第快速适用该项预扣预缴政策。然后在2月申报期进行第快速新个税申报。在2019年1月份这个申报期,大家申报的还是2018年12月份代扣代缴的税款。
2019年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基数,按照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个税。
比如:2月份实发张三工资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当月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年满三周岁,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为3000元,则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2000+3000)=11900元,对应税率为3%,累计应纳税额=11900×3%=357元
2月份发放工资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357-180=177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2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77元。然后在3月申报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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