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工资薪金由“月收入”计税,变成了“年收入”计税,所以,快速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肉烂在锅里,统一并入全年收入征税,税负不会变化.
全年快速性奖金的问题
快速性奖金、职工取得的期权、离职补偿等,都是某月拿一大笔钱,使全年月度收入不均衡,在超额累进税制下,可能导致当月税率上升,这样就会增大税负。黄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为此,税务总局设计了一个“特殊税务处理”,以减轻税负。基本原理就是除以12找税率,如果能够导致税率下降,就可以降低纳税义务——严格讲这个后门有违法的嫌疑,因为它修改了纳税义务,只是总局替大家背了。
但是,新税法下,工资薪金由“月收入”计税,变成了“年收入”计税,所以,快速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肉烂在锅里,统一并入全年收入征税,税负不会变化。
那么,快速性奖金会不会影响到预扣时多扣呢?
如果2月份发年终奖,员工当月收入一下子多了,当然会多交税,如果之后收入不高的话,的确可能导致预扣金额高于汇算金额,需要次年汇算退税。
那么,全年快速性收入的特殊税务处理在预扣时还能不能用呢?
严格说不能用。虽然相关文件没有被废止,但因为它本身针对的是“纳税义务金额”,不能直接套用到“预扣缴金额”上。
但是,就算可以用,也没有什么卵用。
预扣缴的累计扣税法下,我们使用的是“年税率表”,如果硬要按快速性奖金特殊处理,除以12再找税率,就要用到“月税率表”,月税率表中的累进阶梯本身被除以了12,还有多大意思呢?更要命的是,年表中的速算扣除数也被除以了12,不划算。所以,把全年快速性奖金的方法忘了吧。
何时开始新方法
一般好的单位是先拿钱再上班,但大多数民企还是得先干满一个月,考核后次月才拿得到工资。这样,2018年12月的工资,如果计提了,但2019年1月来发,那么,此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上,就属于2019年1月的扣缴义务工资,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工资期间晚了一个月。
为什么呢?
这原因容易绕晕人,涉及到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的区别,以后有空专门写文章来说明。
总之在税务总局的快刀斩乱麻之下,个人工资的计税周期,也就变成了2018年12月到2019年11月的工资了。就是说,以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为准,纳税人2020年汇算时,汇算的是2018-12——2019-11这12个月的实收工资。
税务总局对工资期间的这个直观处理办法,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普通人容易看懂,但如果涉及到“年薪制”、“跨年度拖欠工资”等复杂情况,难免就会产生麻烦和争议了。
文章以下案例部分的工资时间,都指实际发工资时间,并且不考虑拖欠因素。
案例进行分析
假定:2019年1月员工领取工资8000元,附加、专项附加、其它扣除2500元。则:
累计收入=8000元
累计费用=5000元
累计扣除=2500元
累计所得额=8000-5000-2500=500元
累计预扣税=500×3%=15元
实际已扣税额=0元
当月应扣缴=15-0=15元。
这个较后的15元,就是当月该员工扣缴额,扣下来再发工资。以上数据,就是申报表填写的核心数据。
假定:2019年2月,员工领取工资9000元,春节全年奖金80,000元,附加、专项附加、其它扣除3000元。
此月要将1、2月全部收入、扣除全部合并计算:
累计收入=8000+9000+80,000=97,000元
累计费用=5000×2=10,000元
累计扣除=2500+3000=5500元
累计所得额=97,000-10,000-5,500=81,500元
累计预扣税=81,500×10%-2520=5,630元
实际已扣税额=15元
当月应扣缴=5630-15=5,615元。
本月就要扣5,615元,由于累计预扣缴模式下,快速性奖金使用年度税率表速算扣除数没有被除以12,所以,此时甚至比以前除以12找税率,还要划算。
2019年3月的计算以此类推,其中3月的“已扣税额”就是1、2月累实际扣缴的税额:15+5,615=5,630元。
假定:2019年3月,公司生意不好,工资5000元,附加、专项附加、其它扣除3,000元。
累计收入97,000+5000=102,000元
累计费用=5000×3=15,000元
累计扣除=5500+3000=8500元
累计所得额=102,000-15,000-8,500=78,500元
累计预扣税=78,500×10%-2520=5,330元
实际已扣税额=15元+5615=5630元
当月应扣缴=5330-5630=-300元,实际为0
注意,此时,应扣缴金额为负数,当然发工资时不用倒找钱,负数说明本要去税务机关退,但实际只能下月抵回来。下月的实际已扣税额=15+5615+0=5,630元
假定:2019年4月,如果工资为9000元, 附加等扣除依然是3000元,则以此类推。
累计收入111,000元
累计费用=20,000元
累计扣除=11500元
累计所得额=111,000-20,000-11,500=79,500元
累计预扣税=79,500×10%-2520=5,430元
实际已扣税额=15元+5615+0=5630元
当月应扣缴=5430-5630=-200元,实际为0
4月继续不扣钱,但应退金额减为200元,再过两个月,就抵完了。如果随后收入下降,到12月蓝敏说税还未抵完,再由员工个人汇算时要求退税。
这样继续下去到年底,扣缴就完成了。
年中入职怎么扣?
比如,5月份入职,6月份拿工资,预扣缴应怎么处理?
如果该员工之前在另一家公司上班、拿薪金,那么应该将其1-5月的预扣缴各项数据拿过来,计算6月的相关累计数据,以保持预扣缴的整体性。所以,上家公司应该将其历史数据提供过来,或者看税务的系统能否直接导入。
如果该员工之前没有上班拿工资呢?
嘿,这就不确定了,得看税务总局的想法如何了。如果税务总局有自己的想法,就会打自己的补丁。
如果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补丁来规定这个事,我认为正确合理的处理是:从1月起,补上累计的扣除费用、专项扣除、其它扣除等金额。因为这些金额在未来汇算时,也是要被扣掉的,这样做,可以让汇算时差异较小化,也较大限度的在预缴阶段体现员工的真实纳税义务。
比如,6月计税时,扣除费用是6×5千=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其它扣除等也要把1-6月的累计计算,专项扣除方面,如果个人1-6月自已买过社保、医保,也要把其累计扣除。
是的,这样6月甚至随后很可能不交税。毕竟,他汇算时很可能也不交税,或者交较少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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